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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标申请两家公司的商标权侵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04

 
 
【判决的要点】
 
1 .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突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质。 在本案中,迁西县 林学会注册“迁西栗子”作为证明商标,审查使用的商品是第31类新鲜栗子,证明使用该商标的栗子系迁西产,即显示有该商标的商品是产地特定。 根据燕山栗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在迁西县 林学会提起诉讼前后,迁西县国内大量收购新鲜栗子的事实。 燕山栗子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真实、特定的产地,也并不冤枉。
 
2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同,是用于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等或其他特定质量的商标。 其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一般证明某种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原产地等特定质量,而不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证明商标上标明的原产地等特定质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但该商品已被证明商标所标明的产地、证明商标所代表的质量或者证明商标所证明使用制造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剥夺其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被证明的原产地等特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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