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9 热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有品牌意识,对无形资产的价值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相关的权利冲突、权利保护争议也越来越大。笔者发现其中企业的商标权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争议很大,因此,我想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进行探讨。
一、商标权和名誉权
商标权和名名誉权是两种独立的权利,两者的审查体系也是独立的。企业名权是指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名称的权利,权利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企业名称。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赋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第二,商标权和名名誉权引起争议的主要情况
商标权和名誉权争议主要是因为商标的文字部分与企业名称的大小相同或相似,所以其他人很容易混淆市长/市场主体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错误地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关联。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与其他公司名称大小相同或相似的字符注册为商标。二是以企业名称的字体大小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符。
两者发生纠纷时,目前比较普遍的处理原则是商标权轻名权。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多种多样,不能按照单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因此要从多方面考虑相关因素,通过综合分析解决纠纷。
三、争议因素分析
1.权利取得时间,即权利人合法取得商标权和名誉权的日期。笔者认为,保护先合法权利应该是解决双边纠纷的最重要的处理原则。从《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规中,我们都能看到“先权”的样子。根据1999年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处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混淆,应适用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获得权利的先后日期可以得到承认,因为确定性强,不按照主观判断,证据效力和说服力强,可以作为处理权利纠纷的主要依据。(大卫亚设)。
2、权利保护范围。第二,要考虑权利的法律保护范围,如享有垄断权的地区、产业等。《商标法》第56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注册商标批准和使用批准的商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也有规定:“企业名称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必须确定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名名誉权为例,一般来说,企业名称构成是行政区域、大小、行业、组织形式。那么,企业名称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该行业享有专用权。3.知名度,即在同业及相关消费群体中的知名度。例如,商标可以根据其知名度分为普通商标、著名商标、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有关于著名商标特殊保护法规的规定,它具有跨行业的特点。企业也可以根据其知名度扩大到名称中行政区域范围以外。因此,知名度是两个权利保护范围,是影响纠纷处理结果的重要指标。
4.相似性,即商标文字部分与企业大小差不多的程度,两者是否足以引起混淆。同音字、形字或文字部分匹配的情况都要考虑,但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的文化背景,在商标和名称申请增加的情况下,代表幸运、吉祥意义的传统短语不被发掘,使用量减少等如何判断现实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商标公司认为,在解决商标权和名誉权纠纷中,以“先权”为第一原则,综合其他因素来决定纠纷。
四、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
1、姓名权和名名名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者姓名作为字体大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名称也反映了投资者的声明权,因此要充分考虑。
2、信任保护原则及合理风险。无论什么权利,经过政府部门的认可,对方都获得了合理的信任。对于善意的经营者来说,仅凭时间节点否认信任保护投入带来的运营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前一方的知名度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信仰)那么,允许善意一方在现有范围内继续行使权利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这是考虑到信任保护原则,也考虑到了市长/市场经营本身不确定的合理风险负担。
3、相关权利纠纷当事人的主观因素。纠纷方是否善意经营,是否恶意抢劫,是否有不正当经营行为。但是,和判断相似性一样,恶意只能很大程度上依赖审查员或裁判者的主观推论。这与个人的思维方式、专业性和经验有关,很难形成定量指标,但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大卫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