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3 热度:
商标侵权是指即将发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从民法理论上讲,侵害行为是中性的概念,只要不以违法为前提,客观上引起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就可以构成。 因此,正当防卫、因执行公务而发生的侵害行为等侵害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 即使是违法侵权行为,也并不全部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者没有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实践上说,侵权行为成为侵权行为时,它构成侵权的“债务”,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使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债权请求权。 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属于独立的法律体系,是绝对权,对绝对权侵害的法律救济权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为核心内容的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不需要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不需要有损害结果,只要有一个侵害事实或者有侵害可能性的要件就可以了。 因此,对商标侵权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是合理合法的。
事实上,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发生的即时侵权和商标侵权分别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救济是不可替代的,两者各有分工。 前者是防范性的保护,目的是预防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 后者是进取性的保护,目的是以财产赔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两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实践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侵害不会成为《商标法》第52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会导致所谓的侵害未遂。 因此,工商机关对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即时侵权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对商标也就是侵权行为束手无策,一事无成。 为了积极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工商机关应当积极行政,对商标即侵权行为人实施行政指导,并予以注意、提示、警告。 这样既可以充分表达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又可以提高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地位。 同时,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后,行为人及时继续发展侵权行为,最终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依法予以重罚,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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