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代办
发布时间:2021-10-26
申请设立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所需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申请表(到当地药监局领取填写);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局领取填写);
3、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保证在职在岗承诺书、劳动合同、一年内健康体检表;
4、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的申明;
5、企业营业场所及仓库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书;
6、企业营业场所平面示意图和方位示意图及环境说明;
7、设施设备一览表(空调,温度计,温湿度计,老鼠笼子,冰箱,排气扇,电子称等。且都需要有合格证书)。
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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