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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发布时间:2021-11-18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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